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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復習筆記(1)

來源:湖北自考網 時間:2013-03-08


2013年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復習筆記(1)


第九章 國際經濟組織法
  第一節(jié) 國際經濟組織法概說
  一、國際經濟組織與國際經濟組織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廣義的國際經濟組織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政府或民間團體為了實現共同的經濟目標,通過一定的協議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設組織機構和經濟職能的組織。
  狹義的國際經濟組織限于國家政府間組織。以下所述“國際經濟組織”是狹義的。國際經濟組織的基本特征為:
  
①國際經濟組織是國家之間的組織。
  
②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一般是國家,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非主權的政治實體也取得一些國際經濟組織的正式成員或準成員的資格。
  
③調整成員間關系的基本原則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④調整成員間的法律規(guī)范是國際經濟組織法。
  國際經濟組織法是調整國際經濟組織成員國相互之間、國際經濟組織與各成員國之間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和所有國際經濟組織的普遍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其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同屬某一特定國際經濟組織的國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包括非主權的政治實體)在有關該組織的建立、組織機構以及決策等方面的關系和各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其淵源主要包括各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和適用于所有國際經濟組織的國際條約和習慣規(guī)則。前者包括(1)主要處理程序性的、行政和預算問題的特定組織的所謂“內部法”;
(2)調整國際經濟組織與其成員國間關系的實體性行為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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